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关于政府 投资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实行预选承包商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0-03-31 17:07:48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武政[2008]41号)文件精神,现就政府投资的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实行预选承包商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其项目责任单位可以在投标人资格预审阶段同有关的潜在投标人先行洽谈。

二、项目责任单位在选择洽谈对象时,应重点考虑下列因素:

(一)企业的经济和技术实力。承接本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原则上应具备一级或者特级施工企业资质。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要重点选择在工程工期保证、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有充足实力的承包企业。对于在建设活动中存在延误工期或者有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记录的承包企业,不得作为预选对象。

(三)工程管理经验。针对我市工程水文地质条件独特、重点工程管理要求高的特点,对于具有本市同类工程施工经验及信誉好的企业要优先考虑,并应特别注意考察项目管理团队的经验和业绩。

(四)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对于积极参加本市抢险救灾和其他突击性、临时性重大活动,且具有突出表现的施工企业应优先考虑。

(五)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力。对于拥有专利、技术中心和省级以上施工工法的承包企业,要优先考虑。

三、对于投标申请人较多的项目,资格预审洽谈对象不得少于七家。

由于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数投标申请人的,可以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四、各项目责任单位在与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洽谈时,要全面考察其市场行为信用记录。对于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借用资质的,不得列入洽谈、考察对象。建设过程中一经发现前述行为,相关项目责任单位要及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清退出本市建设市场。

五、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严格管理,确保通过资格预审洽谈发现真正有实力、善管理、能打硬仗的企业。

六、各项目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资格预审洽谈后的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觉接受市发展改革、监察和建设等部门的监管。

七、市发展改革、建设、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建重点工程项目资格预审洽谈活动的监管,对于违反本《意见》及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八年八月四日